对队伍实体真实存在的考察; 对队伍合法有效的考察; 对队伍负责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是否经法人授权(委托)的确认; 对队伍提供施工所需工种、人数能力的考察; 对队伍具备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综合施工能力的考察; 对以往业绩和信誉的考察。 第六条 对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和《进场通知书》(附件一)。劳务队伍《进场通知书》应明确入场的时间、地点、工种、人数、机具设备等。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由公司或授权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与中标单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建设合同》、《治安合同》等合同,天津劳务外包项目经理部参与有关条款的协商。以上各类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劳务分承包方各一份,副本若干份,人力资源(劳资)、财务、合约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劳资)部门组织与劳务分承包方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双方的全称; 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 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工期、承包方式、承包总价和人工单价; 材料供应、施工机具配备; 现场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工程款支付; 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合同》由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规范劳务分承包方安全责任落实的合同,而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生死合同。 第十条 《廉政建设合同》由公司(分公司)政工部门组织签订。 第十一条 《治安合同》由公司(分公司)保卫部门组织签订。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按规定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由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进场管理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持与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和《进场通知书》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劳务队伍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后,需向项目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进场通知书》和与公司(分公司)所签订的各类合同; 2、劳务分承包方的“五证一照”等证件; 3、劳务分承包方进场人员花名册(附件二)、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情况、进场人员的照片、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操作上岗证和技能等级证书等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对以上资料进行查验,并对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后,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入场教育。 1、入场教育的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治安规定、文明施工规范以及1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应列为重点培训内容。 2、入场教育的方式。采取集中学习、授课、看录像、办黑板报等各种形式进行,累计学习必须达到16学时。 3、入场教育记录。入场教育必须有文字记录,每人建立学习档案和三级教育卡,必须有学习内容和时间、地点、授课人的详细记录,以及受教育人员的亲笔签名,并将此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现场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根据劳动力需求计划,组织劳动力进行现场施工。劳动力需求计划,原则上每月编排一次。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预算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安排,提供工程量清单,人力资源(劳资)部门依据预算部门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下达《施工任务书》。 第十九条 工程收方、验收。劳务分承包方按照《施工任务书》组织施工后,由项目经理部预算部门进行工程量的核定,质量、安全、材料部门分别对其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材料消耗等方面予以评价、考核,并在收方结算单签字后,报项目经理审核。 第二十条 对劳务分承包方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1、人员的增减、变更要报项目经理部同意。未经项目经理部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尤其是具有较高技术等级的人员。未经同意随意更换人员,对施工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勒令其退场。未经登记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项目人力资源(劳资)、保卫部门应定期对劳务分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劳务分承包方每月应上报人员变更情况。 3、对于人员的进场、退场,要做好记录。 4、新增人员也要按进场管理规定进行查验资料和进行入场教育。 第五章 人工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工费价格是根据公司(分公司)人工费指导价和当地市场价,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劳务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应明确人工费承包方式和人工费价格清单。 第二十二条 人工费承包方式的确定。 1、人工费承包采取包干的形式,一般有分部分项包干法、平方米造价包干法、综合单价法和总价包干法四种承包方式。 2、人工费实行总价包干的,既要控制总价也要控制单价或人工综合工日价格,单价或人工综合工日价格主要用于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 人工费的控制。 1、人工费控制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职责。 1.1项目经理。 1.1.1项目经理是项目人工费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承包后的人工费控制全面负责,确保完成公司(分公司)规定的人工费计划指标; 1.1.2对《人工费付款书》(附件三)和《人工费申请表》(附件四)进行审核; 1.2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劳资)部门。 1.2.1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是项目人工费控制的第二责任人,主要负责对项目人工费按公司(分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及批准标准等进行监督和审核把关; 1.2.2负责建立各项目分部分项用工和人工费开支总台帐,随时掌握项目人工费开支情况; 1.2.3严格按照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计划与统计报量,审核付款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月度人工费开支,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和处理办法; 1.2.4定期制定人工费单价标准,列出详细的科目内容,并定期通报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1.3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 1.3.1审核项目的《人工费付款书》和《人工费申请表》; 1.3.2支付项目月度人工费预结款,做好最后结算。 1.4生产技术部门。 1.4.1按时向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有关部门提供生产计划与统计报量情况,以便人力资源(劳资)审核与控制人工费。 1.5项目预算员(或内业技术员)。 1.5.1项目开工前,负责提供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量,以便制定项目人工费开支计划和措施; 1.5.2每月施工前,负责根据项目月度施工生产安排,计算出分部分项计划工程量; 1.5.3认真审核每月实际人工费付款工程量。 1.6项目人力资源(劳资)员。 1.6.1项目开工前,依据预算量编制项目总的人工费开支计划、分部分项用工以及各工种用工数; 1.6.2建立项目各劳务人工费开支台帐,以及项目实际人工费开支总台帐; 1.6.3按时为劳务队办理预结算和结算; 1.6.4项目不设人力资源(劳资)员的,其职责必须由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劳资)部门的人员严格履行,管理到位。 1.7工长。 1.7.1科学合理组织安排施工,避免窝工、重复用工等现象; 1.7.2在施工过程中享有对劳务队的监督权、奖罚建议权。 1.8项目其它人员。 1.8.1质量员负责对劳务队所完成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1.8.2项目安全员负责对劳务队安全制度、人员、防护措施、安全资金投入等方面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8.3项目材料员负责对劳务队所消耗材料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2、人工费控制措施。 2.1公司(分公司)要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劳动(预算)定额标准,定期制定和发布人工费指导价位,建立人工费价格信息库,并依据劳动力指导价格,确定人工费单价。 2.2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分公司)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中有关人工费的条款,搞好人工费的总量控制。 2.3工程中的零星用工、计时工、包工及所有未预见用工视工程大小、工期进度及难易程度按一定比例包死,原则上工程前期主体施工阶段控制在定额用工的5%以内,装修、收尾阶段为25%以内,总用工不得突破整个项目定额用工的15%。原则上,施工中除定额工作内容以外的材料用工、行政用工、大型机械进场用工、安全文明用工外,不得出现其它任何形式的用工。 2.4工程中出现的材料用工、行政用工、大型机械及安全用工等情况,按方案批准后,一律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开工,其他人员(包括工长)无权开工。 第二十四条 人工费结算。 1、结算方法: 1.1人工费采取“预结算”的结算方式。 1.2预结算可以按月进行,也可以按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节点进行结算。 1.3每月的预结算要本着“先紧后松”的原则,按照实物工程量的80%—90%控制结算。 2、结算程序。 2.1每月由项目经理下达进度计划书。 2.2项目预算员(或内业技术员)根据项目进度安排,按照预算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 2.3分包负责人到项目人力资源(劳资)员处领取《人工费付款书》,认真填写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4将填写完的《人工费付款书》交由项目材料员、质安员、预算员签署意见。 2.5项目人力资源(劳资)员根据《人工费付款书》填写《人工费申请表》。 2.6交项目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2.7公司(分公司)劳资部门根据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的报量审核“付款书”及申请表并签署意见; 2.8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预付人工费。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人工费定期分析制度。 1、每个月项目经理部劳资部门要对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进行对比分析,填写《人工费及相关指标对比分析表》(附件五),并上报公司(分公司)。 2、找出人工费超支或节余的原因,并写出书面分析资料。 3、公司(分公司)对各项目上报人工费分析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填写《项目人工费控制分析统计表》(附件六),将对比分析意见反馈给项目,并对项目人工费控制提出指导意见。 第六章 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进入项目的劳务分承包方必须设置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证体系,制订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质检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和各项质量、安全、环境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承包方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必须报公司(分公司)审查合格后交项目经理部备案,并向项目经理部提交安全、质量责任人和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人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劳务分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投入资金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 第二十九条 劳务分承包方安全、质量责任人和安全员、质检员须经培训并取证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 第三十条 公司(分公司)、项目质量、安全、环境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劳务分承包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在对其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进行书面质量技术、安全技术和环境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手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劳务分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法》、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知识、质量检验标准、环境管理规范的教育和培训,每人建立三级教育卡,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