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又称《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或《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务外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为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制定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 6 月 27 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适用。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4.企业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转至员工个人帐户。 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亲属或者他人代领。 5、企业应当书面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项目、时间、姓名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备查。无论企业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6、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支付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不得延期支付工资;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提前支付工资。 对于按年薪制或考核期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公司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预付其工资,并在年底或者考核期结束时结算。 7、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应当一次性全额支付职工工资。特殊情况双方有协议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从其协议。 8、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9、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节假日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节假日工资。 加班工资、休假工资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所在岗位对应的正常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金、通勤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夜班补贴、夏季高温补贴、加班工资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规定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担任的岗位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工资;实际履行情况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劳动者实际履行的岗位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工资。 (2)劳动合同对员工月工资没有明确规定,但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了岗位对应月工资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员工岗位对应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影响资金周转的,经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达成协议,可以在一个月内延期支付工人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当告知全体工人。 1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同等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2、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每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支付;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不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支付。 企业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计件单价应当按照上述原则作相应调整。计件定额应当经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员工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视为加班,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以及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妇女节、青年节等节假日期间,部分公民放假,对参加社会或者企业组织的庆典活动,企业应当支付工资,但不得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14.日工资是以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工资所得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是以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15.企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疑似患有传染病或者与病原携带者有密切接触的劳动者,经隔离观察排除的,企业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16、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缓刑,继续在原企业工作,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17、企业因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降低劳动者工资的,降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8、因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被拘留,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不得支付员工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9.企业破产,所欠职工工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偿还顺序支付。 20.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克扣劳动者工资: (一)代缴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为劳动者缴纳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根据法院判决、裁定扣留的抚养费、抚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工人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1、企业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安排劳动者加班而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当按照应付工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向职工要求赔偿,需要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赔偿金的,扣除数额不得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3.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企业原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乘以中止月数。如双方均有责任,则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24、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五条企业和职工代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职工。 26.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支付权利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二十七、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通函[2003]2号)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又称《工资支付条例》)名单: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山东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浙江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河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四川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湖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陕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江西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广西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黑龙江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重庆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吉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云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山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贵州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甘肃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海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