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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11-29 05:5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62 次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务外包各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青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务外包各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青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制定劳动保障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做好这项工作,对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范围

 

  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应由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中央驻青单位、部队驻青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其他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各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县(区)的具体管辖范围及权限由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及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调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一份(见附件1);

 

  4、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见附件2);

 

  5、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6、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劳动合同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留存的,不在重复提供)。

 

  (二)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见附件3)一份;

 

  5、双方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三)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用工备案意见书》(见附件4),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四、劳动用工备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到2008年底,实现省、州(地、市)两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省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调查摸底,充分掌握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建立所辖地区劳动用工备案台账,并在此基础上,指导每一个用人单位也相应建立劳动用工台账,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三)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认真填写附表,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本通知第二款规定的权限范围报送用工备案手续。劳动用工备案表格可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四)建立劳动用工备案统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统计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全面的完成统计汇总和上报任务。《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半年报在每年的7月10前,年报在次年1月10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工资处。

 

  (五)加强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略)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略)

 

     3、《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略)

 

     4、《劳动用工备案意见书》(略)

 

     5、《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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