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劳动合同履行过程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让我们拆分成6个部分来回顾。 01劳动合同的签订; 02社会保险的缴纳; 03加班费如何计算; 04工资应该如何组成; 05休假的享受; 06规章制度的建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务外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在关于如何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如何确定是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赖律师也做出了回答。 二、社会保险的缴纳 《社会保险法》(2011)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那么,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仲裁范围呢? 《中院指导意见》(2009) 第五条【社会保险纠纷属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下列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事项产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因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告知劳动者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未缴纳社会保险会存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1)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合同法》(2013)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那么延迟缴交社会保险,有存在什么风险呢? 《工伤保险条例》(2011)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加班费的计算 想必在HR行业待久了的朋友,不可避免地要遇到紧急的案子,需要员工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加班。 那么加班是否可以调休呢? 1、《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除了调休,想必也会经常被问到 加班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 第十九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中院指导意见》(2009) 第二十七条【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的,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所属月份的不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实际工资指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四、工资的组成 《中院指导意见》(2009) 第三十五条【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指劳动者的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得工资,包括工资与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但应剔除加班加点工资、非按月支付的单项或专项奖金。 第三十六条【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以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期间的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月工资的范围根据本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确定。 工资组成或数额如何认定? 1、《工资支付条例》【劳部发〔1994〕489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休假的享受 何以解忧,唯有放假。 那么劳动者依法享有什么休假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我们不可避免会遇到女同事怀孕,那么依法,她可以享受多久的产假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婚假、产假、照顾假和丧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六、规章制度的建立 规章制度如何合法有效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职场中,合同的制定是公司建立的的一道安全有序的围墙,但员工顺畅的沟通渠道、良好的职场氛围,该怎么打造呢?在现场,我们享铂楽的主持人也向大家介绍了E28测评,通过测评,可以得知所在企业的沟通环境以及员工的保留和工作效率。 关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你有什么疑问或者干货, 留言下方快快分享给我们~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