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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8-13 13:38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09 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外包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外包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权限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实行备案制,具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拟从事专业工作的企业可在完成信息备案后,即可取得专业作业资质

专业作业资质分为11种作业类型: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

二、备案材料
  实行网上填报、上传相关资料。备案企业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备案程序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新疆工程建设云办理,实行全程网办。

申请人到新疆工程建设云办事里面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进行网上申请事项勾选备案专业,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承诺并提交申请业务后系统自动审批,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应用】-【企业管理】-【资质资格】中下载电子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可在有效期内按原审批制规定办理变更业务,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按照施工劳务资质进行备案

(二)2022415日前已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申请的,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原审批程序继续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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