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南川某清洁服务部劳动争议案 ——恶意转嫁用工风险的劳务外包协议对劳动者无法律约束力 基本案情 南川某清洁服务部系个人独资企业,天津劳务外包黎某为投资人。2022年1月1日,作为甲方的某清洁服务部与作为乙方的宋某(黎某之妻)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劳务发包给乙方,甲方与乙方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不需为其购买保险和支付任何费用,承包期内乙方人员发生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某清洁服务部多次银行转账给宋某,备注用途为“劳务费”或“其他”。2022年6月8日,陈某与宋某联系后到某清洁服务部工作,并与宋某协商确定工资待遇,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30日,宋某告知陈某不再上班。期间,宋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陈某工资合计26627元,《收款收据》载明的客户名称为某清洁服务部。 2023年6月12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清洁服务部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45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定,驳回陈某的仲裁申请。陈某不服,向南川法院提起诉讼。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 某清洁服务部与宋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由宋某自行对聘请人员承担责任,主要目的是通过劳务外包转嫁用工风险。宋某聘请陈某入职,对陈某进行管理、发放工资的行为系代表某清洁服务部进行管理的职务行为。由于某清洁服务部没有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单方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其应当支付陈某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遂判决某清洁服务部支付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227元和赔偿金6656.75元。某清洁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纠治劳动用工领域隐秘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拖欠工资等传统劳动争议逐渐减少,用人单位采取更为隐秘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逐渐显现,南川法院依法对该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警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促进劳动用工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字:周仁海 校核:黄琳熹 原标题:《每周普法||注意:劳务外包不能作为恶意转嫁用工风险的工具!》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