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 劳动者提出 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单位提出 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37/38条 通知解除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劳务外包提前3天通知解除 试用期后,提前30天通知解除 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无需通知解除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44条 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员工不同意续签 员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员工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按具体情况分析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同意续签 单位降低条件续签,员工不同意 单位被宣告破产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39/40/41条 过失性解除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造成单位重大损害 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过失性解除 支付经济补偿金,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裁员解除 单位破产重整 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不得解除或需延期终止劳动合同法42条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劳动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月平均工资 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此三倍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 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到1年的,按1年计,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46/47条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双倍支付赔偿金 违法约定试用期,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对已履行超过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支付加班费 未支付经济补偿 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付的,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83/85/87条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