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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政策解答(一)

时间:2025-04-30 15:44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8 次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天津劳务外包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刊从即日起将陆续刊发《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政策解答,让这项新政策能为更多读者所了解。   1.何谓工资集体协商?   答:《天津市企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天津劳务外包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刊从即日起将陆续刊发《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政策解答,让这项新政策能为更多读者所了解。

  1.何谓工资集体协商?

  答:《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议属于专项集体合同。

  2.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包括哪些企业?

  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应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有、集体、外资、合资、民营、股份制企业等)。另外,《条例》第三十二条做了补充性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3.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主要包括企业独立协商、区域性协商、行业性协商等三种类型。

  4.什么是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答:依据劳社部发(2006)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区域性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内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区域性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

  5.什么是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答:依据有关规定,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在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要重点推行行业性集体协商,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区)一级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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