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北京市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 用人单位方面 (1)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务外包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保存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展开全文
2 劳动者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五: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2024年4月30日)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某公司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研发岗位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向某公司提出辞职,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承担了违约责任。某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李某赔偿损失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的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某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的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某公司损失50000元。 来源:仲裁处(院) 编辑:屠 慧 审核:赵 婷、管晓霞 主审:丁亚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