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中心2楼医保服务大厅1-3号窗口。 ◆办理机构 济南市医保中心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女职工生育时,天津劳务外包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3.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4.男职工配偶生育前6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男职工配偶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医疗费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男职工配偶已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待遇。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生育报销所需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号码; 2.住院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 3.出院记录;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待遇领取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号。 二、引、流产所需材料 1. 女职工身份证号码; 2.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 3.已婚未育者需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诊断证明或假条原件; 5.门诊病历复印件或出院记录; 6.待遇领取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号。 三、计划生育手术所需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号码; 2.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 3.诊断证明或假条原件; 4.门诊病历复印件或出院记录; 5.待遇领取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号。 四、男职工生育补助金所需材料 1.男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号码; 2.住院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 3.出院记录; 4.待遇领取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号。 ◆办理程序 1.市医保中心(筹)业务经办大厅、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阳区、高新区、南山管委会等10个医保经办机构均可受理生育保险业务。参保人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再受参保属地管理的限制,可就近选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经办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注: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以及市医疗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原莱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参保职工,仍按原渠道办理。 2.待遇审核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材料审核。有生育并发症费用需要由专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待遇领取 经审核后,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并已打印结算单的,直接通过职工社保卡金融区(或职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按月发放。 ◆政策依据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 2.人社部发【2018】15号文,2018年3月5日 3.《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2007年5月10日施行。 4.鲁人社字【2018】169号文,2018年5月28日 5.《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2000年12月1日施行。 6.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诊疗项目支付范围》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0]36号)2000年12月26日执行 7.《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07]64号),2008年1月1日施行。 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施行。 9.《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2016年8月12日执行。 10.济劳社险字〔2001〕13号文《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日执行。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