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劳务外包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原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现就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实际工作地点的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二、工作地点不固定或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四、本市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为职工工资组成项目,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标准基础上,约定相关待遇标准。 五、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本市规定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六、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适用高温津贴有关规定,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时,应充分考虑此因素。 七、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证券代替。 八、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温度测量和记录工作,相关资料保存2年以上。 九、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实行轮换作业、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室外作业,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十、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至2028年 月 日废止。
一、高温津贴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高温津贴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在室内工作,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二、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什么为准? 答:以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高温天气温度以实际工作地点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三、高温津贴如何折算成小时数发放? 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为劳动者当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除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大于8小时的,按8小时折算。 四、高温津贴的性质是什么? 答:高温津贴属于津贴,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项目。根据国家最低工资有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高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项目。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