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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发放相关规定?

时间:2024-08-23 21:22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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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苏人社发〔2018113号文件:自2018年起,天津劳务外包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201351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此指导性文件转变成强制执行文件,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对工作内容有个基本阐述,以及单位名称及地址,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热线85011432或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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