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北京市 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和试用期满后的解除方式是不同的。对于试用期满后的解除,天津劳务外包其处理原则按照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原则进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特殊规定及事项。 一、试用期解除的规定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关于试用期内的解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在试用期满后的时间内,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法》中规定,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可以不依据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2008年1月1日后,员工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日通知企业。 新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员工当天通知企业,使企业措手不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让员工提前3天通知企业,企业就有一个准备时间。虽然3天时间不足以让企业再重新招一个继任者,但是如果提前的时间过长,那么与员工工作到试用期满就没什么区别了,试用期也就失去了意义。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保证了在试用期内员工在解除合同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只不过新法实施后,劳动者的试用期辞职必须履行提前3天通知的手续,但不需要任何理由。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天通知企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员工的角度而言,《劳动合同法》最大限度地保证员工离职自由的权益得到实现,同时员工也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提前3天通知单位,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三、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对于企业在试用期间单方解除合同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注意,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在试用期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就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成为解除是否合法的关键。 通常来讲,用人单位要想合法行使这一权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必须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不给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在试用期内。 (3)录用条件的设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认定前提是设定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以便于在主张员工不符录用条件时有据可查。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4)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提供出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解除。 因此,在实践中,企业要想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好两件事:一是录用条件的设定,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任职某岗位的工作及要求必须做出明确的描述。例如,企业对招聘的岗位设定详细的职位说明书,而且尽量使职位说明书里规定的内容条件是客观的,即使录用条件的考核标准客观化。同时,在面试员工或招录上岗时,也应当明确告知员工,或让员工签字确认固化有关手续。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必须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设定录用条件只是一个前提,用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而这些证明应当是用人单位在日常对劳动者工作表现、工作能力、思想品行等方面的客观记录及评价。 2.以违纪等事由解除在试用期里,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即用人单位在员工具有严重过错或员工无过错但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亦同样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因此,无论是法律要求还是人事管理实践,作为用人单位,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不能模糊不清,更不能无凭无据任意违法解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