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劳务外包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施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厅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附:《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
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管理体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完善,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并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事务的一种新型的管理与服务方式。代理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各项代理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服务对象,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需要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城乡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人”)。
对单位的劳动保障事务可以实行全员或者部分代理,对个人劳动保障事务实行个人代理。
职工失业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失业职工档案交当地县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保管。
第四条 代理机构可为委托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以下业务:
(一)保管用人单位职工档案和劳动者个人档案,并做好保密工作。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从事合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二)为自谋职业等人员新建档案;
(三)招聘单位所需人员,推荐就业岗位;
(四)代理申请单位集体合同审核和劳动合同鉴证、录用人员登记备案等手续;
(五)职业技能培训、代办、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报名手续,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报批;
(六)代理申请职工调动手续;
(七)出国、出境人员的相关手续;
(八)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代办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续保及缴费手续,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代为申请办理领取养老待遇的手续;
(九)在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之前,代理退休职工档案的托管;
(十)代理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转移等手续;
(十一)代理申请因工伤亡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
(十二)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和实际,代理其他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代理关系,并以代理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的各项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负责向代理机构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各种真实、完整的原始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程序:
1.单位委托代理,应当先向代理机构提交单位资质法律文书、《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见附件一)等材料;个人委托代理,应先提交《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见附件二)、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就业登记证》或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2.代理机构在接到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申请后,要及时审查有关证件、材料,调查核实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接受委托作出答复;
3.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见附件三),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关系。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向代理机构按照省有关收费标准支付代理费用。代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单位、个人代理其委托的业务。
第七条 代理合同有效期满时自行终止。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如需续延代理关系,应当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到代理机构重新办理续定合同手续。
合同双方如有一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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