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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注意事项(申请人角度)

时间:2025-02-15 12:40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42 次
一、申请人一方,千万不要迟到 (一)一旦迟到,会被按撤诉处理,且无法重新申请仲裁 申请人一方仲裁开庭迟到的,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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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一方,劳务外包千万不要迟到

(一)一旦迟到,会被按撤诉处理,且无法重新申请仲裁

申请人一方仲裁开庭迟到的,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也即,仲裁委可以按申请人撤诉处理,并不再受理劳动者重新提交的仲裁申请。

因此,业内有一种说法,(申请人)“开庭迟到就是死刑”。

假设,当事人需要从外地过来,最好是提前一天到达,尽量不要当天乘坐飞机、或换乘多趟火车过来,前者可能因天气原因备降其他城市,后者在遇到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时,也可能停运,导致一些火车班次无法正常衔接。

比如,某次一审庭审中(注:该案仲裁阶段是劳动者自行申请,其对结果不太满意,一审委托律师继续起诉),笔者代理一个下午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带证据原件过来开庭(注:主要是一些微信证据,还是蛮重要的),其选择当天坐早班飞机过来深圳,本来时间很充裕,结果因天气不佳,飞机备降厦门,当事人只好赶紧打车换乘高铁过来。笔者先到法庭参加庭审程序,并向法庭申请稍晚进行证据质证。接着,当事人在开庭后30分钟左右赶到了,然后由其展示相关微信证据。最终该案大部分诉求都获得支持了——成功扭转了仲裁的不利认定,帮助当事人在一审阶段获得了更多的支持项目。

 

(二)继续起诉至法院的,能否得到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申请人一方因仲裁开庭迟到被按撤诉处理,之后重新申请仲裁未获仲裁委受理,继续起诉至法院的,法院能否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检索案例,绝大部分的判例中,法院都是驳回,只有少数判例中,法院以劳动者无其他救济途径,予以支持。

 

1.部分法院,会以“未经仲裁前置”的理由,予以驳回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812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Y某收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0年6月8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Y某于2020年6月23日再次申请仲裁,依法不予受理。审查Y某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案没有经过仲裁委的实体处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一审裁定驳回Y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02民初8594号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审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本案中,原告就本案纠纷曾申请仲裁,但未按照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委员会《通知》载明的时间参加庭审,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委员会作出按撤诉处理后,对原告再次就同样请求申请仲裁不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未到庭参加仲裁审理是原因为孩子生病(湿疹)。孩子生病(湿疹)该理由不构成不到庭、迟到的正当理由,原告是因自身的原因没有到庭参加仲裁审理,不属于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范围,故本院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

 

2.部分法院,可能以劳动者“无其他救济途径”等理由,予以支持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鲁0214民初3134号

原告:S某

被告:B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系被告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履行了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被告B公司主张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B公司向原告S某支付的款项均为其他仲裁案件或民事案件的案款,并非本案中原告S某主张的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故被告B公司应当依法向原告S某支付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1,537.90元(7977元×30%×9个月)。

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城劳人仲定字〔2021〕第2190号决定书认为原告本次申请系重复主张,适用“一事不再审”的原则,但原告于2021年7月1日的申请已经由该仲裁委作出青城劳人仲定字〔2021〕第1744号决定书:对申请人S某的申请按撤诉处理。故该仲裁委并未对该仲裁申请事项进行实体审理,并且该申请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也无法通过诉讼的形式进行权利的救济,故原告再次向该仲裁委提出相同的仲裁申请,不应适用“一事不再审”的原则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S某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4月3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1,537.90元。

 

3.部分法院,可以支持“双方无异议”的诉求,但仍然会以“未经仲裁前置”的理由驳回其他诉求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甘0102民初10792号

原告:Z某

被告:J公司

Z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裁定确认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6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定被告为原告办理补缴1992年7月至今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3、依法裁定被告为原告补发自2005年7月至今的下岗生活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和社会保险以及拖欠下岗职工生活费纠纷,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被告(笔者注:这里可能存在笔误,应为原告)突发心肌梗死住院抢救,致使在规定开庭时间不能出庭应诉导致被按撤诉处理。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原告请求的是确认之诉,依法不存在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

……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1993年6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且认为原告1993年6月至1999年10月期间提供劳动的L热炼厂为被告的下属企业。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L热炼厂系被告的下属企业。又因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自1999年10月起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截至目前尚未解除,被告对确认双方之间自1999年10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亦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自1999年10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补缴1992年7月至今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之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故原告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本案不予处理。对原告主张的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发自2005年7月至今的下岗生活费之诉讼请求,因该项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亦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Z某与被告J公司于1999年10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Z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Z某负担。

 

二、如需提交新的证据、补充证据,应当尽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或申请延期举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因此,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有不被仲裁委采纳的风险。

从申请人角度,要高度关注“举证期限”的要求:

假设,立案后,还需向仲裁庭补充其他证据,要在举证期限内及时补充提交这些证据。

假设,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据需要较长的时间去整理、收集,如果无法及时提交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三、对方逾期举证的,应合理利用举证规则,请求仲裁庭不予组织质证,或不予采纳

反过来,如果是对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尤其是当庭提交证据的(也即俗称的“证据突袭”),从申请人的角度,应请求仲裁庭不予组织质证,不予采纳对方的相关证据。

一般而言,对于对方证据突袭的情况,应当尽量避免直接对对方提交的逾期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否则,这种做法可能被仲裁庭视为我方同意对方逾期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四、对方逾期举证,仲裁庭认为相关证据与本案有关,仍然收下,并要求我方发表意见的,应谨慎对待

对于较为简单、清楚的证据,可以当庭发表意见。

但是,对于比较复杂,需要庭后核实的证据,最好是向仲裁庭申请答辩期,并在庭后进行核实、之后再发表质证意见。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开庭时因紧张、仓促、考虑不周,发表了错误意见,或者对我方不利的意见,可能导致我方陷入不利局面。

 

五、庭前准备的材料,不能仅限于对方的现有证据,要预测对方还可能提交哪些新证据

如前所述,在对方逾期举证、证据突袭的情况下,仲裁庭还是有可能收下这些证据,并要求我方当庭发表质证意见的,是否可以接受逾期提交的证据,决定权在仲裁员手里。

比如,假设对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上有我方签字、确认,或者能够反映本案关键事实的,即便严重超过举证期限,有些仲裁庭还是可以收下的。

虽然,如前所述,我方可以申请庭后答复,但并非所有的仲裁庭都会同意这类申请,有些可能仍会坚持要求我方当庭答复。

因此,在开庭前,我方的庭前准备材料,不能仅限于对方已经提交的现有证据,而是需要适当预测一下,对方还可能提交哪些证据,并相应地准备相关反驳理由、反驳证据。

 

六、需要增加、变更诉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比如,劳动者在被迫解除,并申请仲裁后,被申请人迟迟没有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的用人单位的,或者在求职其他用人单位过程中,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导致被拒绝录用,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诉求,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并赔偿不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内的经济损失。

又如,劳动者自行申请了仲裁,后来担心自己搞不定,又委托了律师,需要增加律师费的仲裁请求的(注:深圳地区允许劳动者在劳动纠纷的仲裁、诉讼中诉求律师费),该新增的诉求,需要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递交《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仲裁委可能不予受理,要求劳动者另案申请,导致诉累。

不过,假设是变更已有诉求,尤其是减少诉求的,这类变更请求,一般最迟可以在开庭时,甚至是辩论终结前提出,不一定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七、需要申请证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的,要事先申请,不能直接带证人过来开庭。一般要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否则,仲裁庭可能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比如,笔者在参加一次仲裁庭审时,对方突然来了一句,带了证人,请求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仲裁庭认为,申请证人出庭要事先申请,但被申请人没有事先申请,因此不同意证人出庭。

 

八、需要等待关联案件判决的,应申请仲裁庭中止审理

假设有些案件被分成两个案件处理,本案的一些诉求、基础事实,需要等待另案结果的,或者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或其他鉴定结论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庭中止审理。

比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至少有七种情形,可以申请仲裁庭中止审理: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九、准备好证据原件、原始载体

要按证据目录的顺序,准备好证据原件、原始载体,并做好当庭出示的准备(对方认可真实性的,才可能无需出示原件)。

电子邮件类、微信类证据,其原件、原始载体到庭,比如相关电脑、手机到庭,并用本人账号登录。现场展示。

录音类证据,要准备相应的录音文本,并当庭播放相关录音。

 

十、回顾、准备好诉求金额的计算方法(或在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中注明计算方法)

有一些诉求金额,比如工资差额、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金、赔偿金,其计算方法可能比较复杂。

也许,当事人(或代理人)在申请仲裁时,对于怎么计算,是比较清楚的,但一段时间后,可能淡忘了,一旦开庭的时候被问到,有可能要花很多时间去回忆,或者当庭推算、估算,很影响开庭效率,或者给仲裁庭留下不好印象。

对此,最好是在开庭前再回顾一下相关计算方法,提前在开庭提纲、书面质证意见处,写下这些金额的计算方法。

或者,直接将相关计算方法,详细写入《仲裁申请书》中。比如,在每一项诉求后面,加一个括号,注明:计算方法是如何如何,并在仲裁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中,详细介绍相关诉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理由。

 

十一、准备好书面质证意见

对方庭前提交了证据,且证据数量较多的,最好是开庭前准备好书面的《质证意见》,并根据开庭情况当庭调整。

一般情况下,双方都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因此在开庭前,可能会收到仲裁庭转过来的,对方提交的一套证据目录、证据副本等。

假设开庭时才一项一项的发表意见,在对方提交的证据比较多的情况下,这个口头质证需要占用非常多的时间,非常影响开庭效率。

相反,在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的情况下,直接跟仲裁庭说明,详见书面《质证意见》即可。

但是,庭前提交的《质证意见》,可能与开庭时新遇到的一些情况有出入,此时要注意进行相应的更正——可以申请书记员、仲裁员予以记录。

 

十二、准备好相关法规依据

一般情况下,仲裁员不会询问申请人一方法律依据。

但是,对于一些有争议、较复杂、较少见的情形,仲裁员可能会问当事人相关诉求的法律依据,申请人可以当庭告知仲裁员相关法规的标题,甚至是提前带上一份打印件供仲裁庭参考。

 

十三、准备当地同类案件的生效判例

一些比较少见的诉求,仲裁员不一定处理过,可能会误以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比如,某劳动者因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上注明了对其不利的表述,影响了其重新就业,需诉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一份离职证明。仲裁员收到材料后表示,这类诉求从来没处理过,认为可能无法支持。对此,可以提前检索相关案例,作为补充证据提交,或者当庭作为参考材料提交。

又如,对于一些有争议、各地裁判尺度不太一致的诉求,也可以提交近期法院判例,供仲裁庭参考。为了避免仲裁裁决被后续的一审、二审法院推翻,仲裁庭通常会尽可能保持与相关生效判例一致。

 

十四、开庭前最好再问一下书记员,对方有无提交新的证据

有些仲裁庭案件比较多,书记员已经忙不过来了,虽然对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但书记员当庭才转交给我方,并要求我方当庭发表意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最好是开庭前几天,再打个电话给书记员,问对方是否有提交答辩意见或答辩证据。

 

十五、开庭不是一场辩论赛,我们需要说服的是仲裁员,而非对方

有些案件,双方分歧比较大,可能会在庭审中爆发一些激烈争论。

但是,仲裁庭的开庭,并不是一场辩论赛,而是以仲裁员为中心,因此,即便在争论中,一方吵赢了另一方,假设没有说服仲裁员,或者给仲裁员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对案件其实并没有什么好处。

双方应当将自己视为“仲裁员的助手”这样的角色,从比较中立的角度,帮助仲裁员还原案件事实,并且清晰告知我方的意见即可,无需与对方过度争论。

 

十六、一些庭审中,仲裁员可能存在预设立场,或者对案件材料不熟悉,听不进我方的意见,此时应当避免与仲裁员发生争吵,而是以委婉的方式提示仲裁员

如前所述,仲裁庭的审理,是以“仲裁员”为中心的。

但是,有些仲裁员可能经过庭前阅卷,产生了某些“预设立场”。

或者,有些仲裁员可能太忙了,庭前没有仔细阅卷,开庭时才开始阅卷,但案卷材料比较复杂,其一下子没搞清楚案情。

比如,在诉求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因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笔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之规定,请求按深圳地区社平工资60%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且在诉求停工留薪期待遇时,也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8122号,请求按深圳地区社平工资60%计算……等等,导致算出来的金额较高。

庭审中,仲裁员有点生气,说,“你们的诉求明显算多了,存在水分”

这在过去,可能会与仲裁员争论起来。但在经历了一些案件后,笔者采取了比较委婉的表述,“仲裁员您好,这些诉求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相关诉求详见xxx,如果仲裁庭无法支持我方诉求的,我方保留继续提起一审起诉的权利”。

仲裁员听了后,态度缓和了很多。

后来,该案仲裁员支持了我方的绝大部分诉求。

可能,仲裁员庭后经过仔细核对,发现我方算法是正确的,也有很多法律依据、判例支持,因此,我方庭审的委婉表达,一方面顾全了仲裁员的面子,避免了给仲裁员留下不好印象,也给了仲裁员台阶下,最终仲裁员依法支持了我方的诉求。

反之,假设当庭与仲裁员吵起来,给仲裁员留下不好的印象,万一仲裁员不同意采纳我方主张的计算方法,改为采用其他计算方法或理由,可能导致我方获得支持的金额有所降低。

 

十七、一些庭审中,仲裁员为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可能给双方施加压力

由于各种原因,仲裁员倾向于促成双方调解,可能会对双方进行劝说。

但是,假设本案的处理,可能影响关联案件的相关事实认定,或者需要用来办理其他相关行政事项的,此时要谨慎考虑是否接受调解。

 

十八、一些庭审中,仲裁员为了省事,可能会劝其中一方当庭自认某些情形(也可以理解为某种“套话”)

由于某些原因,对于“案件的某个事实、证据、金额”,彻底地还原,可能需要耗费较多时间,一些仲裁员为了省事,可能会直接要求双方确认某些事实、证据、金额。

有些当事人是第一次参加庭审,没见过这种场面,或者感到紧张,本来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存在很多疑问的,比如可能不完整、不相关、不合法,但当事人仍然予以了确认,导致该案仲裁结果不理想,后续也很难推翻。

又如,对于一些金额,比如工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一些仲裁员为了省事,直接让双方确认一个方便计算的金额,双方一旦认可,往往被视为权利处分,一旦仲裁结果不满意,后续也很难改判。

尤其是,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仲裁阶段的自认、确认、某些说法,后续的庭审中,是不允许随意推翻的。

 

十九、对于庭审中没有充分说明的意见,可以庭后提交一份代理词供仲裁庭参考

受限于庭审时间,有些意见可能无法充分阐述,也可以在庭后的几天内,向仲裁庭提交一份书面的《代理词》,供仲裁庭参考。

但是,也有些仲裁庭没有这个做法,不接受庭后提交《代理词》(即便寄过去也会被退回来),这种就要尽可能在庭审中简洁、完整表达了。

 

相关法规、判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8122号

关于C公司应否支付Y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此,C公司应支付Y某停工留薪期工资。Y某的停工留薪期未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二审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从2017年8月1日发生工伤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3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之日止,并无不当。C公司主张应将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的已发放工资计算到停工留薪工资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因Y某的实发工资低于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一、二审法院以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Y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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