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务分包,天津劳务外包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仅指纯劳务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包料)。鉴于建筑劳务市场分包的无序现象,2005年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从法律规定上已被禁止。自此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形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进一步强调劳务分包企业应取得资质方可从业。 (二) 严格审查签约主体资格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要强化对签约对象的合法性审查,了解其基本情况,以规避签约风险,同步完善以下资料的审核、收集工作。 1 资质审查 查看对方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是否符合,区分营业执照的性质,看其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还是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 应审查签订分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劳务作业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及架线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从事上述劳务作业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2 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系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签订分包合同,无需单位授权;其他任何委托代理人,应持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明确其身份和授权范围后方可签约。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收集日期,以便日后核对真伪。其次,可通过当地工商红盾网等相关部门查询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证书的真伪,必要时直接与其所在单位联系核查经办人身份及授权情况。 (三) 明确劳务合同无效情形及责任 劳务分包中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或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均会导致分包行为无效,实践中以上行为往往与挂靠、借用其它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关,这也是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是劳务分包企业实施上述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对上述三种行为作出强制性规定。 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对类似行为做出限定: 第13条规定视同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14条将违法分包行为表现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是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15条将借用资质行为定义为:“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四) 规范项目部公章管理使用 一般情况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为完成特定项目施工,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临时成立的一次性内部职能部门,往往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即告终止。现实中,项目部公章常被用来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形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规避上述风险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对项目经理的聘任考察,除工作能力外更要注重品行方面的考察;同时应书面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范围,具体约定不得从事或限制实施的行为范围等;针对项目部公章的使用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实践中有的单位将项目部公章刻制的大一些,在章子上明确载明“对外签订合同无效”或“仅用于内部单据确认”等提示性文字。 (五) 完善劳务分包合同条款 1 区分现场管理制度 权利义务的约定与违约责任的认定关系紧密,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参杂其中会造成合同文本篇幅过长,淹没重点内容,查找不便,可将施工现场相关管理规定单另提出,列为分包合同附件以解决此类问题。 2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想要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一是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行为或现象属于违约行为,二是在违约责任中列明承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特别要注意违约金起止时间的约定,这些均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时不可缺少的内容。 3 重点关注结算条款 结算条款是劳务分包合同的重点内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1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可按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或计价办法,相关补充协议、签证、施工规范以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原始资料协商处理。 关于结算报告需强调一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 明晰争议解决方式 实践中建议约定仲裁方式,因其存在以下优势:一是仲裁具有灵活性,更多地依照商业或行业惯例、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仲裁具有专业性,仲裁员都是从各行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其所属领域有较高威望和声誉的专家、学者、教授中挑选;三是仲裁具有快捷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可以使当事人迅速从纠纷中解脱出来,投入到经营中去。 约定仲裁方式解决分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条款要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例如:以集团公司或驻并子分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可将争议条款约定为:“凡因本合同或协议引起的与本合同或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该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均有约束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